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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使用“镇江香(陈)醋”集体商标法律意见书

2008-06-23 14:59:22 来源:


关于规范使用“镇江香(陈)醋”集体商标法律意见书

关于如何规范使用“镇江香(陈)醋”集体商标和“镇江香(陈)醋”原产地域保护标志的法律意见书

 

受镇江市醋业协会的委托,江苏镇江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就企业如何规范使用“镇江香(陈)醋”集体商标和“镇江香(陈)醋”原产地域保护标志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镇江市醋业协会领导参考:

一、企业取得“镇江香(陈)醋”集体商标使用权与企业取得“镇江香(陈)醋”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权的法律途径是有区别的

镇江市醋业协会作为“镇江香(陈)醋”的商标权人,其成员企业若要取得“镇江香(陈)醋”集体商标使用权,必须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镇江香(陈)醋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向商标权人镇江市醋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按相关规则履行相关手续后,经商标权人授权发给《镇江香(陈)醋集体商标使用证》后,便可以在其生产的醋产品的标识上使用“镇江香(陈)醋”集体商标。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企业若要取得“镇江香(陈)醋”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权,其必须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的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由申报机构将企业的申请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后,企业可以在其醋产品的标识上标注““镇江香(陈)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二、企业在获得“镇江香(陈)醋”的集体商标使用权和“镇江香(陈)醋”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权后,在产品的标识上如何规范使用该集体商标和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

1、同一企业即获得“镇江香(陈)醋”的集体商标使用权又取得“镇江香(陈)醋”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权,则其可以同时在产品的标识上标注注册商标“镇江香(陈)醋”和“镇江香(陈)醋”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

2、在企业仅获得“镇江香(陈)醋”的集体商标使用权而没有取得“镇江香(陈)醋”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的情况下,那么该企业可以在产品的标识上标注注册商标“镇江香(陈)醋”这一集体商标,并可以使用注册商标的注册标记,但是该企业不能在产品的标识上使用“镇江香(陈)醋”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否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3、在企业仅获得“镇江香(陈)醋”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而没有取得“镇江香(陈)醋”的集体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那么该企业仅可以在产品的标识上标注“镇江香(陈)醋”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而不能将“镇江香(陈)醋”这一字体脱离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标注到标识的其他位置,否则将是对“镇江香(陈)醋”这一集体商标的商标权人镇江市醋业协会的侵权,届时,镇江市醋业协会即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江苏镇江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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