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款法律意见书 |
| 原创文章 时间:2008-06-23 14:54:16 点击查看评论 |
江苏镇江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2008)苏镇金恒律字第009号
镇江某味业有限公司: 受镇江恒通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的委托,江苏镇江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就贵公司未按时向恒通公司支付货款事宜特致函贵公司: 经本所律师审查,贵公司与恒通公司于2006年11月7日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书,然而贵公司并没有完全履行该协议书,到目前为止,贵公司尚欠恒通公司货款玖万捌仟陆佰叁拾伍元叁角(98635.30元)。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没有遵守还款协议书向恒通公司支付货款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损害了恒通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所律师慎重提议,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拖欠的全部款项,否则,本所律师将根据恒通公司的授权以司法救济的方式主张权利,届时,除依法支付全额款项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外,贵公司将额外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等费用。 望三思!
江苏镇江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红勇 联系电话:13327779420 2008年3月6日 |
|
| 上一篇:历史遗留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
| 下一篇:一起省高院改判案件的上诉状 |
| 阅读(3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