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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案辩护词
原创文章 作者:张红勇律师  时间:2008-06-23 14:48:38  点击查看评论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镇江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周某的委托,指派张红勇律师担任其涉嫌强迫卖淫及抢劫案件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主要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周某,同时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周某没有参与强迫阮某卖淫这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某在强迫卖淫共同犯罪中,其分工是寻找受骗女子,然而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阮某在整个被强迫卖淫过程中,周某没有任何参与行为,首先受害了阮某不是周某找过来的,其次周某没有对阮某实施任何强迫行为,此外,阮某被带到何处卖淫,卖淫得到多少收入,周某均不清楚,也没有分得阮某的卖淫收入。因此,辩护人认为不宜定周某参与了强迫阮某卖淫这一犯罪事实。
二、包括周某在内的本案被告人在江南宾馆劫取三名受害女子钱财的行为,辩护人认为不应定抢劫罪
通过法庭调查:本案被告人周某等人其犯罪动机和目的是强迫他人卖淫,并从中牟利,他们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钱财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上述被告人为了达到强迫他人卖淫的目的,在江南宾馆对三名受害女子实施了强奸行为和劫取他们钱财行为,上述被告人之所以强奸受害人并劫取他们的财物,是目的是明确的,他们是想通过这样的行为对受害女子从精神上和经济上进行控制,从而达到强迫他们卖淫的目的,因此,辩护人认为,对于他们劫取财物的行为,不应单独定抢劫罪。
三、被告人周某有法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周某等人在江南宾馆强迫三名受害女子卖淫的过程中,由于有一名女子是变性人,最终导致周某等人强迫三名女子卖淫的犯罪目的没有达到,根据法律规定,周某等人系犯罪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周某有酌定的从轻处罚犯罪情节
被告人周某系初犯,案发之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而且从法庭调查的整个过程来看,其确为悔罪表现。
五、被告人周某犯罪时,刚年满十八周岁
被告人周某出生于1989年6月6日,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周某能比照未成年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毕竟其刚刚成年,心智成长并没有完全成熟,辩护人认为只要今后加强对其正面教育,完全可以将周某改造成遵纪守法的公民。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能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周某能作尽可能的减轻处罚。

辩护人:江苏镇江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红勇
200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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